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
1、无劳动能力;
2、无生活来源;
3、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
一、无劳动能力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:
1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
2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
3、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智力、精神、肢体、视力残疾人;
二、无生活来源
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,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。